河北省202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
时间:2025-07-21 09:38:59 作者: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扎实做好河北省202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简称托市收购)工作,根据《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25年版)》(国粮粮规〔2025〕180号)(以下简称《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夏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首战,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重要论述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夏粮收购工作扎实有力有序开展。
202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托市收购工作。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要认真落实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强化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组织实施,在预案启动区域组织收储库点及时挂牌收购,并做好库存管理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农发行河北省分行等部门单位,依托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协同推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落实属地协同监管责任,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工作。农发行河北省分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组织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封闭管理要求,实施信贷资金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要对最低收购价粮履行具体监管责任,负责监管最低收购价粮数量、质量、存储安全和政策执行。
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组织指导收储库点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收储库点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食品安全、库存管理、储存安全、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协同中储粮直属企业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收储政策,组织做好辖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仓容摸排、收购秩序维护、销售出库等工作,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属地协同监管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职责。
二、规范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收储库点
中储粮各直属企业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当优先使用自有仓容;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须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和中储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租用收储库点。符合条件规定的有出租意愿的企业(单位)向中储粮直属企业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中储粮直属企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管理。中储粮直属企业统筹考虑农民售粮需要、储存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库点,报送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复核后,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批准。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将批准后的租用库点名单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抄送农发行河北省分行,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收储库点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地址、电话等信息。对租用库点,须视同自有仓容管理,并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仓房的企业(单位)启动收购前,必须与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租赁合同(见附件1),且要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仓房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政策执行,切实规范收购行为
(一)做好设施设备和人员准备。开秤收购前,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同时,认真做好对参与收购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严格落实《预案》启动和停止的相关规定。按照《预案》要求,《预案》执行期间(6月1日-9月30日),一旦符合预案启动条件,务必及时报批、及时启动。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农发行市级分行要密切监测小麦价格,以市为单位,当小麦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即国标三等1.19元/斤,相邻等级差价0.02元/斤)时,联合行文向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申请启动预案,并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日报。接到市级申请后,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当预案启动地区监测的小麦到库收购价格持续3天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河北省分行等单位确认后,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并经中储粮集团报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9月30日24点时,全面停止2025年度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
(三)及时做好空仓验收。在收储库点收购启动前3天内,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验收,要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仓容,核查拟储粮仓房是否符合安全储粮条件,锁定库区、仓房、货位,并留存影像资料。收储库点空仓验核后,不得再延伸设点(设区、设仓)收购、不得擅自调整货位、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
(四)严格执行质价政策,把好收购数量质量关。收储库点要在库门口显著位置悬挂小麦最低收购价质价公告牌,公布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增扣量规定,摆放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要重点防范变相加价收购、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随意凭感官检验。粮食收购过程中,收储库点相关人员要全程在卸粮现场查看粮食质量,一旦发现掺杂使假、色泽气味异常等现象,应立即叫停,重新扦样检验,复核粮食质量,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入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退车粮”,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咨询解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须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控各项措施,切实遵守《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要求,做好扦样、检斤、过筛、入库、验收、熏蒸等全流程安全管理,做到安全收粮、安全入库。收购的小麦必须为2025年产、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标准。对于非标准品小麦,要严格按照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规定进行增扣量,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制度,加强入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指标(真菌毒素、重金属)检验,每仓入库达到1/3、1/2、2/3时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
(五)严格收购流程管控。对机动车送粮的,要认真核对入库登记与检斤环节的机动车信息(包括车牌、车型、驾驶证等)是否一致。对所有来粮,必须做到扦样与检验分离,所有样品实行盲检,不合格的送粮车辆要及时引导出库;各岗位人员必须在检验检斤单签字,不得代签或不签,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入库凭证交接要有记录,确保收购单据、资料真实完整。对杂质超标的小麦,及时过筛整理,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必须及时进行通风降水达到国标规定水分,不具备相关处理能力的收储库点不得收购水分偏高粮食。
(六)强化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9〕526号)和《关于调整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储粮〔2019〕23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大额现金结算,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定期将收购资金支付情况与收购进度5日报、保管账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保持一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贷款要遵循“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原则,根据收购进度支付收购资金和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10天的收购量向农发行开户行提出用款需求,提前发放贷款作为铺底资金,收购开始后,根据收购进度合理发放和支付贷款。所有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直属库通过“一卡通”及日预算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并应通过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支付。在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满足粮食结算需要的情况下,直属企业要利用工商银行银企直联或直接支付系统与售粮人结算,并及时向农发行提供交易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范“打白条”风险有关要求,督导收储库点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关于防止向农民“打白条”的公告,提醒农民及时查收核对售粮款,严防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发生。为避免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修复系统,系统修复前,在报请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同意后,可暂以手工方式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保证售粮款及时支付给售粮农民。要进一步规范最低收购价小麦费用及补贴管理,确保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租仓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严格信息报送,确保及时准确。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要做好分品种、分收购等级的统计核算工作,数量和质量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管、统计、财务人员要严格做实三账核对,做到日清日结。因验收不合格退出库存统计的,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自收购当月进行调整,中储粮直属企业要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
收购期间,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分品种、分等级的统计核算,按时报送5日报、月报。对于5日报,中储粮直属企业按实际收购进度报送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和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汇总审核后,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10时之前。对于月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每月将收购进度情况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
(八)推广预约收购,优化为农服务。要坚持阳光操作和规范操作,进一步优化产后服务,积极推广预约收购。紧贴农民售粮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要加大售粮App预约售粮的力度,做好接卸引导,有效扩大预约收购覆盖面,以避免人员聚集、排长队售粮和收购秩序混乱等情况。在预约收购和现场售粮发生矛盾时,收储库点要加强组织调度,确保平稳有序。积极做好免费茶水、防暑药品、休息场所等收购现场服务,让售粮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暖心粮”。为使中央惠农政策切实落实到广大种粮农民身上,严禁收储企业内部职工交售交粮。
四、及时规范验收,加强粮情监测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中储粮直属企业在农发行抵质押除外),必须严格要求落实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收储库点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
(一)规范验收工作。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织验收,数量验收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织“共享扦样人员”结合质量验收扦样工作一并进行;质量验收工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委托中储粮承德质检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粮食收满一仓后,收储库点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自验,依据自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严禁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要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全项目检验。中储粮承德质检中心有限公司在验收完毕后出具正式验收结果。验收实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扦样重要节点录像或拍照和归档管理,验收采取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于验收合格的粮食,要建立具体到货位的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验收质量不符合政策规定或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的,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必须责成收储库点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凡符合要求的,须退出最低收购价统计库存。
对验收时发现入库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中储粮各直属企业在预案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和收购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汇总审核后报中储粮集团公司,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验收时没有检出或检出未按时上报,且在后期相关检查或出库时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由收储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和监管下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中储粮各直属企业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应品种分货位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结果报送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分公司每月7日前,汇总报送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预案停止执行后50天内,将全部验收结果报送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报送至中储粮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
数量验收要准确测量粮堆体积和密度,合理选择修正系数,按照标准货位和非标准货位规定偏差进行判定。政策执行验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先收后转、转圈粮、价外加价收粮、质价不符、违反启停规定收粮、仓底及墙柱周围铺垫填充物等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
收购资金验收重点是否有虚购数量、收购手续造假、增扣量准确性、非“一卡通”支付合理性等。储粮安全条件验收主要检查最低收购价小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档粮门是否安全、是否设置警戒区、是否实行分等分仓储存、是否落实机械通风、电子测温措施、是否及时进行粮情检测分析等。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要加强政策性粮食验收抽查,抽查结果与验收结果不符的,要分问题性质及时进行处理。
(二)做好粮权公证和粮情监测工作。对验收入库粮食,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通过粮权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固化粮权证据,严防“一女多嫁”。同时,要做好库外储粮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自收购启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要实现租赁库点仓外视频监控全覆盖;自满仓后3个工作日内要实现仓内视频监控设备和粮情测控系统安装到位。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中储粮各直属企业要建立驻库管理制度、指定落实驻库人员、压实管理责任。收储库点要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质量、质价政策执行和储存等情况做好自查工作,确保入库的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监督检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要严格履行具体监管责任,狠抓各项措施落实,确保监管有力有效;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监管方案,确保无死角、无漏洞;收储工作启动后,要聚焦收购入库、库存管理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好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要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单位的协同联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联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强化对现有最低收购价粮的动态监管,合力做好监管工作。坚决查处“克扣斤两”“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害群众利益和“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粮安人安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督促各收储库点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及“一规定两守则”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收储库点要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要选择具备装卸资质的外包单位承揽粮食装卸业务,并认真履行合同手续,落实安全交底,开展岗前强制教育培训,做好入库现场危险源排查工作。要抓实入库作业、动火用电、机械操作、库区交通、高处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严禁超存粮线或超设计仓容装粮。要严格执行熏蒸备案、审批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规范药品保管、使用,做好熏蒸和散气期间安全防护,严防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或药品储存区。同时,各收储企业要加强防汛抗灾准备,提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备足备齐与企业相适应的防汛物资,开展必要的防汛演练,建立与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机制,制定低洼易涝区粮食转移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七、加大政策宣传,有效防范舆情风险
(一)加强收购现场政策宣传。政策宣传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按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确定的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统一制作,在收储库点库门口等合适位置张贴悬挂。政策宣传栏包括:防止向农民“打白条”公告(见附件2)、202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公告牌(见附件3)、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4)、“一卡通”系统流程(见附件5);收储库点要在本库库门口悬挂横幅标语,内容统一确定为: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加强多媒体政策宣传。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农发行支行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托市政策及惠农售粮App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同地方主流媒体的联系,积极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介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共同将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