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征集启事
时间:2026-09-09 08:17:46 作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等7部门于2026年7月至2027年3月,联合部署开展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禁限用农药兽药生产环节、经营环节、网售环节、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鼓励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受理电话为12316。问题线索应与本次综合整治行动相关,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情况、时间地点、相关证据(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及线索提供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客观真实。工作人员将对线索提供人和线索内容严格保密。
一、征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生产企业或“黑窝点”非法生产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等。农药产品中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或其他农药成分。兽药、饲料、人工钓饵(含人工窝料)、调水用品中添加违禁药物、非法添加其他药物。
(二)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化工企业向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主体销售禁用农药原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化合物等化工原料。农药兽药经营企业(门店)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未依法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不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人工钓饵经营企业(门店)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工钓饵。“忽悠团”、游商走贩兜售假劣农药兽药。其他向养殖场(户)销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化工原料,隐秘流通、私下交易禁限用农药等行为。
(三)网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销售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农药兽药、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工钓饵或未经批准在种植养殖环节使用的化学物质。无资质、超资质范围线上销售农药兽药。不具备线下经营场所、库房等经营条件,在线上销售农药兽药。网络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农药兽药经营资质、销售产品合法性、销售行为等审核把关不严。
(四)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在种植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化工原料等。将兽药用于种植环节、将农药用于养殖环节等违规跨领域用药。
(五)其他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奖励有关事宜
(一)举报奖励等级。依据举报情况分为3个等级:
1.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信息和违法事实,掌握案件认定的直接证据,协助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2.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掌握间接证据,协助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3.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不能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二)举报奖励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有罚没款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奖励金: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等级的,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等级的,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等级的,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的举报奖励最高按照罚没款金额的7%予以奖励;
2.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一级举报3000元、二级举报1800元、三级举报600元奖励;
3.吊销许可证的,按照一级举报5000元、二级举报3000元、三级举报1000元奖励;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按照一级举报1万元、二级举报6000元、三级举报2000元给予奖励;
5.符合两种以上奖励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举报奖励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
2.举报内容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结案的,被处以5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件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举报奖励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有领取奖励意愿的,按照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2.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举报受理时间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3.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处理并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分配;
4.举报线索涉及生产、经营等多个环节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的范围和保护等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冀农字〔2021〕15号)执行。